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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標準

適用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時,應區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與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偽造有價票證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税票、貨票的行為。其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發票。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增值税專用發票,偽造有價票證與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方式相同。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標準

偽造有價票證後,又大量出售營利構成了詐騙罪。而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後,又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根據本條規定直接定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營利。如主觀方面不具有營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就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