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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構成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怎麼判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6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二、與有關的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區分規定是什麼?

所謂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税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麪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現行刑法對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税賦或出售為目的,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較大,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小,情節輕微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所有的變造行為都應視為偽造行為。從理論上講,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首先,變造行為與偽造行為畢竟有所不同。變造行為是在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改造;而偽造則是仿照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等形式,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製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專用發票,據以冒充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無論是從社會危害方面還是從人倫情理方面來看,偽造較變造惡劣,因而在處理上亦應體現區別對待原則。

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具體的處罰的力度應當是根據被騙取的税款的額度來進行確定的,國家被騙取的數款額度越大,那麼相應的處罰的力度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