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1.行為人有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單位(包括税務機關和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增值税專用發票是增值税抵扣税款的憑證,是計徵增值税的依據。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家税務機關依照規定發售,只限於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首先是以持有這種發票為條件的,他們取得這種發票,有的是從合法渠道領取的,即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税務部門領購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有的是與税務人員相勾結,非法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有的是以盜竊、騙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從增值税專用發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但無論非法出售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來源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是國家統一印製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而不是偽造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中國對增值税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凡經税務機關批准認定為一般納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證件,向主管税務機關領購發票並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和應税勞務應當開具專用發票。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等情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發售單位只能是主管税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出售主體不合法,即除税務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出售行為的,如一般納税人出售、一般納税人給他人出售、盜竊增值税專用發後出售等等就都屬非法。第二,主體合法,即為有權出售的税務工作人員,如果明知購買人不符合購買條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屬於非法出售。這裏要以明知為條件,如因工作馬虎,嚴重不負責任而過失不知購買人不符合條件或者未經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數量向可以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税人出售雖屬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本罪即以此為量刑起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則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達到營利目的,均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騙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標準
1、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2、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的。3、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量刑標準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
非法出售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税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