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虛開的增值税發票構成逃税罪嗎
一、接受虛開的增值税發票構成逃税罪嗎?
1、接受虛開的增值税發票不構成逃税罪,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逃税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理論所謂的“法條競合”。通俗地講,法條競合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刑法條文,其中某一法條的全部內容包含於另一法條的內容中或者兩個法條的部分內容相同的情形。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是根據競合法條所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從一重法論處。應適用重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2、《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二、逃税的表現形式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税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税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抵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等。
綜上所述,對於去開增值税發票故意逃税的這種行為一般是按照虛開增值税發票罪定罪量刑的,大多數人購買虛假增值税發票的目的當然就是為了逃税。像虛開增值税發票的這種做法,買家和賣家全部都是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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