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認定
(一)本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本罪屬行為犯。對於擅自行為,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銷售目的將製造行為實施完畢即構成本罪既遂,至於是否已將製造的槍支銷售出去則無任何影響。當然,已開始實施了製造行為,但還未製造完畢,如在製造過程中被查獲,則應根據情況構成未遂或中止。對於銷售行為,則必須已將槍支賣出,才能構成既遂,否則應以未遂或中止處理。
(二)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本罪為特殊主體,且只有依法被指定為製造、銷售槍支的單位才能構成;後者則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還可以是單位。本罪主體具有製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只是行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而屬非法;後罪主體則無製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主體本身則構成非法。
(2)本罪必須具有非法銷售的目的;而後罪則不論是為了銷售還是為了自用,均不影響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表現為法定的9種形式之一,否則不能構成其罪;後者在客觀方面則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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