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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槍支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違規制造槍支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違規制造槍支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違規制造槍支罪判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制造槍支的具體處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對於雖然獲得的製造槍支的資格,但是在製造的過程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就屬於違規制造。若違規制造的槍支數量達到一定的標準,那麼實施製造行為的單位、該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就涉嫌犯了違規制造槍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