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3.03W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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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由於過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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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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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認定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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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