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司法解釋
貪污賄賂罪2.23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蕕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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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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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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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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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