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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怎樣處罰

介紹賄賂罪怎樣處罰
我國刑法第392條規定了介紹賄賂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直接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1、行賄人實施行賄行為而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2、為受賄人收受賄賂而向他人介紹賄賂;3、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係,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如果行賄人、受賄人之間沒有建立賄賂關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標籤:賄賂罪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