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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的認定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三萬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三萬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三萬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三萬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三萬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三)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為條件;

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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