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三萬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三萬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三萬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三萬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三萬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三)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為條件;
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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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立案標準
受賄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具體如下: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2、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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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具體如下: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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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繫又具有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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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認定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