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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屬於偽劣產品的概念範圍之內,所以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本罪由於其客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而獨立出來,並與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及認定犯罪的標準上都存在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既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違法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的,應依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以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區別

兩罪的區別在於:

一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只是未達到食品衞生標準的食品,該食品中未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須具有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而生產、銷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罪儘管也摻入有毒、有害物質從而造成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但加入的物質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過是變質、腐敗或被污染了。

三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客觀方面要求的行為即可構成既遂;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構成既遂。

(三)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的關鍵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潤,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並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關鍵在於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四)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區別關鍵也是在於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重大責任故和玩忽職守罪對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主觀上是過失的。

(五)本罪與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既侵犯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在客觀上往往也造成多數人傷亡的嚴重後果,所以它與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區分二者之間的關鍵在於把握兩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故意內容不包括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後果的積極追求,而只是放任此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故意中包括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積極追求的意志內容。所以,如果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的在於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就應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