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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或銷售的劣藥會發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户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户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藥品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規定標準”行為的證據;

(2)證明藥品的含量“不符合省(或自治區、直轄市)藥品規定標準”行為的證據;

(3)證明生產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其他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行為的證據;

(6)不具有與所生產藥品相適應的技術條件的證據;

(7)不具有與所生產藥品相適用的廠房、設施和衞生環境的證據;

(8)不具有與所生產藥品能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的證據;

(9)未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批准的證據;

(10)無《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證據。

生產或者銷售了劣藥,不一定會被立案追訴,如果沒有公民因為這個藥受到傷害的話,那麼是不會被刑事處罰的。當然其他形式的處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真的構成犯罪,一般會被判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