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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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二、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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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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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在生產環節上表現為,對所生產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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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3、主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