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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規定怎樣的

一、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規定怎樣的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規定怎樣的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 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 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祕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作為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不存在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態,即只要行為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一律按本罪的既遂論處。

(二)罪數形態認定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屬於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是屬於國家絕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還是屬於國家絕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同時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兩種密級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都只構成一罪。

如果行為人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後,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屬於牽連犯,可擇一重罪處罰。

行為人將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故意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的,非法持有行為被吸收而失去獨立意義,因此,可以直接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論處,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國家機關單位的工作崗位,有很多是比較絕密的,就連自己的直系親屬也不可以泄露。一旦泄露給他人,會造成國家的極大損失,可能還會造成國家的安危。國家絕密的形態有很多種,紙質的、電子的或者是錄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