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認定
(一)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的定性
變造與偽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為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用塗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19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於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卻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177條規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金融票證行為與本條規定的偽造有價票證行為有相似之處:二者在主觀方面都有營利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偽造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不同,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對象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於上述犯罪對象的不同,兩種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入不同案件,所以,對於行為人既偽造有價票證,又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併罰處理。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於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説,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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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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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依據《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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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於民事交往過程中,並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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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