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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是什麼

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是什麼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二者存在的區別主要有:
(一)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一般來説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人有權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四)舉證責任不同。自訴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五)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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