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係,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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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規定,一般情況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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