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4.34K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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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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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金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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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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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