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的量刑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説,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設立金融機構是必須要得到國家的批准才能成立,而對於擅自的設立行為已經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只要一旦實施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在處罰的時候也會結合案件的情節來進行認定,如果是單位犯罪的,那麼還會按雙罰的制度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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