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任何沒有通過相關部門許可用地、批的少用的多或者用的別處和未經批准投資入股交易的行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處罰罰款或者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下面詳細瞭解一下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立案標準。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凡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或雖經審批但批此地用彼地,批少用多,批此類非農牧業用途而實用於彼類非農牧業建設用途,或批為臨時用地而長期佔用的均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為。同時還應包括未經批准的租賃土地或以土地投資入股、合作經營及用土地作抵押借貸資金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等方式的佔地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綜上所述,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主要看是否未經過許可就私自非法佔用農地甚至用作交易。非法佔用農用地就是改變建築用途,也就是把原來農牧業用途改變成無關農牧業用途。具體農業用地的定義可以自行搜索,如有其他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需要了解的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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