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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典當糾紛代理詞

江蘇天暉律師事務所接受南京市某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訴範某清、林某某、範某偉、南京某某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典當糾紛一案原告南京市某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仔細詢問了案情,調取必要的證據。代理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原告證據確實充分,被告範某清、林某某應依法支付原告本金、綜合服務費、利息、逾期罰息、律師代理費,被告範某偉、南京某某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當票(320****223)及《房產典當合同》均證明原告與範某清之間典當(借款)合同關係。

2012年1月,原告與範某清簽訂《房產典當合同》且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户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户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此兩項證據證明原告與範某清之間存在典當合同關係。且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36條第3款規定,“典當的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本案中的典當期限(當票)為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期限為1個月符合辦法的規定。

二、當物的抵押合法有效

《典當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户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出當時,當户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本案中,原告留有範某清的身份證複印件,且範某清言明雖產權證上僅有其名字,但其還有一妻為林某某。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根據辦法第36條第1款,“當物的評估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需要聘請專門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本案中,當物(六合區某某鎮某某路***號*幢***室)的抵押是範某清、林某某雙方之間的合意,對於抵押的設立合法有效。後,原告取得房屋他項權證。

三、綜合服務費的約定合法有效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38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本案中為當物為房產,且在合同中約定的綜合費率為2.7%,符合辦法的規定。

四、原告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2012年1月16日,原告出具當票。且範某清、林某某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原告將當金轉制範某林(身份證號:320123********0652)的名下。同日,範某林出具《承諾書》稱,將當金中的18萬元用於先行支付在原告處的另一個典當的息費。後,原告將剩餘的當金打入範某林賬號中,當金的使用方式是當户自己決定的並且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以上事實有《授權委託書》、《承諾書》、《續當憑證》、《網銀企業跨行回單》予以證實。

五、原告與範某偉簽訂的《還款保證合同》證明範某偉對當户範某清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本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原告與範某偉之前簽訂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

六、原告與南京某某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證明某某對範某清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為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本案中某某提供《股東會決議》通過了對範某清債務提供擔保義務,故擔保的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

七、關於當金數額與相關費率的問題

1、當金的數額問題。在2012年1月16日出具的當票中當金數額為40萬元整,但是卻預先扣除了綜合費用10800元。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本辦法38條涉及到關於綜合服務費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綜合服務費與利息是不同性質的費用,綜合服務費並不是像利息一樣的孳息。在本辦法中,並沒有限制可以預扣綜合服務費,且預扣綜合服務費是典當行業的行業慣例,同時,在《房產典當合同》中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了綜合服務費在典當時預先扣除,而利息是後收。故,雙方預先扣除綜合服務費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辦法的規定,故當金的數額應該為40萬元整,而扣除的綜合費用10800元,亦是符合辦法的規定。

2、利息。在《房產典當合同》中,第2條規定,月利率按照0.45%計算,如果當户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當金,則可以給予免收利息的優惠。若不按期贖當將追收自典當之日起至贖當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本案中,當期為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辦法第39條規定,“在當期屆內或當期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户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而本案中,範某清並沒有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續當,故對於利息,原告不再給予免除的優惠。同時,根據辦法第37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機構6個月法定貸款利率及當期期限折算後執行”,故本案中約定的利息不高於法律的規定(6個月法定貸款利息,即月利率6.1%÷12=0.508%),以當金數額為基數計算一個月的利息。本金為40萬,則40萬×0.45%=1800元

3、違約費用。《房產典當合同》中約定,因當户違約,當户除應當支付當金、利息及綜合服務費外,還應支付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並且上述費用在實現時,原告對當物的處置享有優先受償權。此項規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房產典當合同》第6條第1款規定,當户違約應當承擔自典當到期之日至實際還款日至的綜合服務費及利息,並對逾期當金部分在原典當綜合服務費和利率的基礎上每日加收3‰的逾期罰息。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文件)第12條規定,“典當企業主張典當合同約定的利息及綜合費的,應予保護,但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的除外。典當企業主張借款期限屆滿後的利息及綜合費的,對於兩項合計數額超過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部分不予保護……”,本案中關於兩項合計數額的約定過高,主動調整為在期限屆滿後即2012年2月16日起,以當金數額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八、範某偉及某某公司對第七項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原告與範某偉及某某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第二條均規定了保證範圍為當户在典當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當金、綜合服務費、利息、違約滯納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綜上所述訴訟請求

1、範某清、林某某立即歸還當金40萬,支付利息1800元(計算至2012年2月15日,此後的利息按照四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支付律師費14100元,合計414100元;

2、範某偉、南京某某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原告對六合區某某鎮某某路***號*幢***室的房產通過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4、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特此代理意見,望法庭採納為盼。

江蘇天暉律師事務所

王洪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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