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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構成要件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2.31W
1、客體要件
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
2、客觀要件
破壞選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採用各種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破壞選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有些破壞選舉的行為,如有意不真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變更、偽造、虛報選舉結果的,只能由選舉工作人員才能實施,此種情形下,不是選舉工作人員的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4、主觀要件
破壞選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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