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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的代理詞

法律3.31W
土地承包糾紛的代理詞
承包土地出租糾紛代理詞
承包土地糾紛代理詞範文如下

你好,以下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請參考:

   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委託,就原告訴某村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1、《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權利。

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灘荒地,土地發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告自1990年開始,即在渡泗湖河灘荒地開荒種田。2021年被告與原告通過協商,簽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原告現耕種的土地及新河灘地承包給原告耕種,並確定了具體面積,河堤內30畝、栽樹第20畝、老河險灘第30畝。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約定的荒灘荒地的承包經營權。

3、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後,即已經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其後,原告一直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沒有違反《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約定的行為。

承包合同雖然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土地承包法》很明確的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雖然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應當保護原告的長期土地使用權。即使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約定和記載了承包期限,承包人要求延長承包期限的,也應當延長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約定四至和承包期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任何法律根據。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承包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原告的承包經營權應當得到保護。

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某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