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量刑標準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7、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8、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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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對本罪沒有“數額”和“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定,從原則上説,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都可構成犯罪,但司法實踐中,要綜合全案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把一切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都認定為犯罪,如果窩藏、轉移、隱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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