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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繼承權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繼承權通常是指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死者也就是被繼承人合法財產的一種權利。現實中能夠享有繼承權的人是由法律明確作出規定的,這就是繼承權的主體。那究竟繼承權的主體包括哪些人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繼承權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綜上可知,繼承權的主體包括了法定繼承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如果有遺囑的話,則是根據遺囑來繼承,要是被繼承人未對財產作出安排的,那麼才進行法定繼承。當然,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這時候大家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詳細瞭解,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標籤:主體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