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構成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誹謗罪與侮辱罪一樣都是在自訴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需要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而不管是誹謗罪還是侮辱罪,其實在認定的時候都是要考慮實際的構成條件的,那麼誹謗罪構成條件是如何規定的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誹謗罪構成條件有哪些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
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這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不構成誹謗罪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其實對認定是否構成此罪會有很大的幫助。當然,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誹謗罪的立案標準,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如果誹謗的情節並不嚴重的話,那麼一般是不能認定構成誹謗罪,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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