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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綠化是否應該繳税?

公民在經過國家機關的登記而擁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之後,是需要繳納税額的,但,根據我國現行法,若是為了鞏固利益而佔據的土地是不在納税範圍之內的。那麼,土地使用税綠化是否應該繳税?這個問題不可一概而論,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土地使用税綠化是否應該繳税?

1、關於房地產開發綠化地帶徵免税問題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9]140號)規定,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根據上述規定,對開發小區內的道路、綠化用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税。而對小區外的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凡企業申報暫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税務機關查驗。

2、關於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明確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已銷售房屋的佔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税面積中扣除。

3、單位的公共綠化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税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關於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税問題。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 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屬於單位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屬於企業廠區內的綠用地,應按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税。

在公共場所的綠化面積用地是不用繳税的,但,者其中還有例外的情形,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建造的小區內的綠化面積是在納税範圍之內的。因此,也可以簡單的認為,只有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造的綠化用地是不要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