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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緩交補繳應該怎麼操作?

如果是涉及到土地使用税方面的相關費用,有些人可能會忘記繳納,這裏我們可能就會想到補繳的方式,所以我來講一下,對於土地使用方面的補繳,應該怎麼樣來進行呢?根據有關的規定,應該到相關的部門進行,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具體來看下文。

城鎮土地使用税緩交補繳應該怎麼操作?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補繳怎樣進行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土地使用税滯納金怎麼計算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滯納天數的起止時間的計算,由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税款的當日止。

其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0.0005。 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税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我們瞭解過文章中的相關內容,也就能夠了解,對於土地使用税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並且每年都需要繳納,而且不同的土地的繳納費用也會有所不同,如果是涉及到延期,忘了繳納的土地使用税的,個別的時候可能還會需要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