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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租賃有什麼規定

在我國對土地的使用權做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租賃有什麼規定呢,其實土地使用權是按不動產租賃交税。下面本站的小編帶您具體瞭解下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租賃有什麼規定

根據《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對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相關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如前所述,該條款將以租賃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稱為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嚴格講是不對的,因為本次出租是對以土地租賃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第一次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則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所以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租賃的規定內容十分具體。

一、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租賃有什麼規定的相關內容,其中分為多個注意事項,我們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且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同建築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許的,如果大家還有疑問的話,歡迎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