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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的主要用途是用於農業生產,使用者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故而不存在租用農村土地一説。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並不全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使用,無疑租用農村土地是應該滿足一定條件的,又該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民法典》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1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4、《民法典》第1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至今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也沒有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農村房屋買賣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即使有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在認定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會適用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而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二、什麼樣的農村土地可以租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農村土地租賃程序:

村集體土地出租程序很簡單,只要和村委會簽好協議,承包年限,地點,承包費用,等與承包相關的事宜,承包人和村委會主任簽字,蓋村經濟合作社和村委會公章。

按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村經濟合作社所以要蓋它的公章,集體土地的法人代表是村主任所有他要簽字,蓋村委會的公章它是領導機構和公正。

我國農村施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要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可以按照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農村土地一般不得出租給外來人員,但經村委會審核通過,並交由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將農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除外。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信息,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