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計税期限怎樣計算的
一、土地使用税的計税期限怎樣計算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期限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的計算方式,按照土地實際使用的面積、用途、地域進行計算的。當事人應該在季度最後天前,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税務機關對繳納的土地使用税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出具相應的土地使用税證明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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