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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才能合理的約定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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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的過程中一般當事人之間都會約定一個購房定金,此時適用的自然就是定金罰則了。然而,從法律方面來講此時也是允許當事人之間協商約定購房定金的相關事項。那究竟要怎樣才能合理的約定購房定金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要怎樣才能合理的約定購房定金

一、怎樣才能合理的約定購房定金

如果房屋買賣中,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麼就要着重防範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户手續。

反之,由於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別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交出的購房定金還能退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購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購房者想要回購房定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對開發商來説,如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開發商和購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其實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很有好處的。如果只是一味的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話,忽略了法律中的規定,那麼約定出來的內容被認定為無效,則也是不能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要是因為購房定金與對方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