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税收政策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安置房税收政策是怎麼樣規定的?
安置房税收政策是免徵土地使用税的,拆遷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據我國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自用的房屋免徵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的地塊、非經營性的公益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等向具有市區户籍(含從事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
居民個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據財税〔2008〕24號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税,按4%的税率徵收房產税,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安置房買賣有什麼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户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當代社會安置房顧名思義就是利用相關的房屋來對普通老百姓進行一定的安置,通常發生的狀況都是在面臨着拆遷的時候,而這樣的一種安置房獲得之後,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是免收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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