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生效時間怎麼確定,通知如何送達?
債權轉讓後,在原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需要簽訂的一份債權轉讓協議,以此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規定債權轉讓的需要通知債務人,那麼債權轉讓通知生效時間該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債權轉讓通知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權轉讓通知如何送達
債權轉讓後,送達通知的方式的選取也是至關重要的。採取通知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二)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採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三)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籤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四)不宜採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採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法律規定,進行債權轉讓的必須要通知債務人,否則的話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一般情況下債權轉讓協議都是通知到債務人後生效,此時就能約束債務人。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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