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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

利害關係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案外人,不是泛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是是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不同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同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這兩種人都是即參與案件審理又有利害關係的人,而案外人就屬於沒有參與案件審理,但有利害關係的那一類人。
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25條。

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