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利害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一、我國無利害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我們定義利害關係人為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者是間接利害關係的人。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對於直接利害關係人來説都是有權利的。
我們在法律上定義“利害關係”是指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的組織所具有的相關合法權益與其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些因果關係,因此,我們應當知道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於研究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是比較符合邏輯的。且我們也知道,“利害關係人”也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性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包括哪些
(一)以重婚這一種理由的進行申請等手續被法律宣告無效的,則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理由進行申請婚姻卻也是無效用的,則為沒有達到其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這一理由進行申請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則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結婚之前在醫學上已經認定其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且未能治癒好為理由進行申請而宣告無效的,則也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且通過相關規定我們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意義,我們一般所説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由於民事上的一些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了糾紛的,進行訴訟時用自己名義的,並且已經受到了法院判決,受到了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我們可以瞭解到,如在一些關於民法的宣告失蹤的例子中,利害關係人就應當是指那些與失蹤人有着相關人身關係或者是有着財產關係的人,如當事人的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或者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利害關係人是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迴避制度的人員類型之一,此時我們在遇到民事訴訟的情況的時候,如果是作為利害關係人的話,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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