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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利害關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也有關於利害關係的規定。顯然,上述法條規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受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謂“利害關係”仍應限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行政訴訟乃公法上之訴訟,上述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一般也僅指公法上的利害關係;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關係。因而,舉凡債務人夫妻的離婚登記行為、債務人的非抵押房屋轉移登記行為、抵押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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