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包括哪幾類?
一、利害關係人包括哪幾類?
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可“客觀化”為以下幾種情形:
相鄰權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這是產生利害關係人的主要情形。如:經許可設立的加工型生產企業、資源開發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户,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噪音、污水、廢氣、粉塵,對鄰人的生產、生活環境帶來直接影響。
競爭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某些行政許可依法律、法規或慣例規定有明確數量限制(如舊機動車回收,按照國務院規定一個縣只設立一家。),如果實施許可突破了原有的數量規定,那麼勢必會影響已經獲得許可的經營者的利益,因而構成利害關係人。
知識產權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對他人知識產權完整性、獨佔性產生侵害的,如企業名稱核准中,與他人商標、專利上使用的名稱重複,易讓公眾產生誤認誤導的,構成重大利害關係。
契約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契約一方當事人為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將改變其契約關係,則他方當事人為利害關係人。如村民公約有明確的規定,在本村範圍內不得興辦某類企業,某村民欲取得該類企業的營業許可,則其他村民為利害關係人。
人格權、身份權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如工商廣告登記審查中,對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和影響企業商譽的許可事項,可能受侵害者應視為利害關係人。
二、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特徵
獨立的權利主體
利害關係人是相對於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申請人之外獨立的權利主體。利害關係人有着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以及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要求,同樣承擔着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能是一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人同行政許可行為有內在必然聯繫
即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在客觀上直接地對權利主體造成實質性的侵害。這種侵害不僅僅表現在可預見狀態,也有可能是在許可活動實施以後才會被發現的,並且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利害關係人受法律保護
利害關係人是由法律賦權依法產生的,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之一。它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關係人或第三人,必須是同行政許可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是隨着行政許可行為的產生而產生
體現了它是一種依附性、共生性、從屬性關係。也就是隻有當某一項行政許可行為產生並實施,利害關係人才會產生。可以説它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伴生物,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利害關係人的特徵包括利害關係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害關係人是隨着行政許可的行為的產生而產生的,利害關係人是相對與行政許可的申請人之外的獨立的權利的主體,不同於公共利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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