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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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