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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監護對抗法定監護嗎

對抗。如果遺囑監護指定的監護人與法定監護髮生衝突時,一般情況下,遺囑監護具有優先地位。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應當具有監護能力,能夠履行監護職責。如果遺囑指定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因患病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或者因出國等各種原因不能夠履行監護職責,就不能執行遺囑,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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