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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期限

房子查封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有具體規定。被查封的房產到期,如果查封機關沒有處置(執行),也沒有進行延期查封,查封即為解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法院查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