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查封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查封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對於各類銀行當中的賬户,如果要進行查封凍結的話,不能夠超過一年的期限查封,如果是不動產或者是其他財產權益的話,期限最長是不能夠超過三年,當然這個時間的話都是可以申請延長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查封是對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貼上封條,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使用和處分,以防止轉移隱匿或毀損丟失,以待進一步查處的措施。其區別是:查封一般是對不可移動的財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將可移動的財產轉移他處置於行政機關的控制下。扣押,可由執行機關保存也可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存。
二、《刑事訴訟法》對查封的規定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在當代社會查封的期限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可能在一些訴訟活動當中被申請財產方面查封,那麼這一段時間內這個財產是不能夠進行一些流動的,日後如果訴訟活動完成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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