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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限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對於強制執行期限的規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執行期間,一個是申請期間。
執行期間是六個月,如果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期間是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執行期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