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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是什麼

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般來説檢察院與法院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檢察院和法院性質不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和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而法院則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係。
2、兩者的職能不同;法院是依據法律作出裁判和強制執行的職責,檢察院是對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監督。
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繫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
3、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檢察院是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犯罪案件享有偵察權,且可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隻是行駛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總的來説,檢察院和法院就是一個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組成一個等腰三角形關係。法律依據:《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