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證人出庭需要遵守公訴人提交案件的相關證據→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質證的意見→證人當庭答辯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閲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三、證人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3、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總之,在需要證人出庭的情況下證人才能在法庭上進行答辯的,而且證人不想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予以回絕的,畢竟很多時候證人並不願意讓相關人員知道到底是誰做的證,這樣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證人出庭的程序,遵從法官的安排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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