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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賠償責任如何執行

共同賠償責任就是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法院可以執行任何一個被告的財產,沒有先後順序之分。如果法院先執行的被告財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的,法院就不會繼續執行剩餘被告的財產。如果法院先執行的被告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法院會繼續執行下一個被告的財產,直到全部債務清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共同賠償責任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