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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著作權3.14W

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還有其他諸如此類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情節嚴重的話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那麼具體來説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複製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佔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複製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侵犯著作權罪如何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四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認定該罪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一旦被控侵犯著作權罪,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洗刷冤屈或者幫助你採取最好的方法彌補自己的錯誤,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