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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分割使用怎樣劃分?

著作權2.02W

一、合作作品分割使用怎樣劃分?

合作作品分割使用怎樣劃分?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二、合作作品有哪些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從該條可以看出,合作作品應具有以下特徵:

1、合作創作人之間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達方式,即共同創作該作品;

2、合作創作人在創作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創作意圖,各處的創作成果應當相互照應承接;

3、合作創作人應完全完成合作創作各自承擔的內容,即應盡到合作創作的義務和在創作過程中維護共同創作人的權利;

4、不參加創作,只為創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質條件、諮詢、資料蒐集、修改意見或抄寫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創作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顯然不是個人所有的,應當由合作的各方人員共同享有,所以在使用時,必須經過各方作用的協商一致才可以使用,如果出現所得收益根本不均而導致矛盾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來解決各方的爭議和矛盾,避免出現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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