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單位不經作者允許使用可以嗎?
一、職務作品單位不經作者允許使用可以嗎?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哪些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等同於法人作品。
三、著作權糾紛怎麼解決?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有的員工在單位會完成作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的話,這樣的作品應當定性為職務作品。對於這種作品的著作權,原則上歸作者本人,單位可以優先使用,並且單位使用的時候也不需要向作者請求許可。等過了保護期後,作者才能將作品給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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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
一、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雙方同意參與調解。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各種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之間的矛盾;傳播者或使用者之間的矛盾;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之間的矛盾;版權產業界與版權產品消費羣體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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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涉及抄襲還有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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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犯著作權罪是怎麼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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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怎樣限制的呢
律師解析:著作權的限制是對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期限的限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於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對於發表權以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制是截止於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