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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律關係義務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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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物權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均為義務主體。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力,需要不特定的除物主以外的其它人承擔保證物主正常完全行使物權的義務,因此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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